因琐事与家人争吵,导致家人出走后竟放火烧屋,引发火灾。2012年12月21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卢某与母亲李某、妻子胡某共同居住在县城弦山街道办事处兴隆路某住宅楼四楼。2012年5月20日上午,卢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胡某发生争吵,后胡某回娘家暂住。当日夜,卢某又与母亲李某发生争吵,李某于当夜23时许也离开家庭。次日(21日)上午10时许,卢某在家中感到很郁闷,便点燃其母亲的衣物,火势迅速蔓延。卢某发现无法控制火情时,便携带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购房合同、户口本等物迅速离开。10时14分,光山县公安消防中队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发现过火面积已达50多平方米,经全力抢险扑火,救出楼上两名被困群众,于10时35分将火势扑灭。另查明,卢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因个人情绪低落,无视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故意点燃自家物品,引发火灾,严重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庭审中卢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