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引起诉讼,在接到法院判决后还是拒不履行,11月20日,光山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李某自2004年开始,以经营羽绒制品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先后向同一村民组的王某借款11.2万元、王某某借款9.7万元,并约定利息10‰。后李某及其妻到上海市开办羽绒制品加工厂,长期不归,王某、王某某二人多次到上海催要,李某夫妇在支付2.45万元后,拒绝再次还款,引发民事诉讼。2008年6月3日,法院依法作出了(2008)光民初字第460、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夫妻二人仍拒不履行,并长期下落不明。为进一步规避执行,李某于2008年底将在老家招聘的工人全部辞掉,不与老家人接触,夫妻在上海多家银行开设帐户且进出数额较大,但均系即收即转或即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故意明显。2011年4月法院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7月李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后,李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能力,却故意转移财产,隐藏住所,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