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两次行政处罚仍无证经营加油站 男子领刑

  发布时间:2012-11-23 09:28:20


    固始县一男子在未办理任何经营加油站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加油站扰乱市场秩序,屡教不改终受刑。2012年11月19日,固始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在在未办理任何经营加油站手续的情况下,在固始县祖师庙黄楼村沿319省道旁边开办一加油站,非法售卖汽油、柴油业务。
    2011年,被告人因上述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继续经营。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行柴油、汽油经营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r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