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三个年轻人无故闹事撒酒疯,把一路人的鼻骨打致骨折,终于触犯刑律。2012年11月13日,固始县法院对最后一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以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9日晚22时30分许,被害人李某和刘某沿郭陆滩镇东园街由东向西行走的时候,被告人赵某伙同吴某、陈某(均已判刑)酒后无故殴打李某,致使李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方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