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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当“老赖” 获刑罚方知悔意

  发布时间:2012-11-20 09:43:36


    信阳市羊山新区一个体户男子,因欠他人钱款被法院判决限期清偿,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其故意转移被执行查封(扣押)的车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受到刑事追究责任。日前,被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6月19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偿还债权人欠款209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吴某没有偿还欠款,2008年1月23日,债权人向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立案。立案后,法院执行员在2009年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某以其妻子名义登记的轿车一辆。在执行查封(扣押)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仍没有偿还欠款,并将哈飞牌小轿车予以转移不知去向,后将该车隐匿于他人名下,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11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吴某于2011年12月8日交执行款26320元。2011年12月26日,被告人吴某到信阳市公安局第一分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故意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自动交纳执行款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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