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是明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方向的必然要求。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是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结合本身的工作性质,认真地探索和研究自身的历史责任、工作任务;必须结合本身的政治特征,进一步坚定司法立场,更新司法理念;必须结合本身的服务功能,努力转变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
一、明确职能,坚持服务大局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把自身工作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这既是推动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需要,也是对人民法院乃至每一名法官的必然要求。每名法官从宏观上都应深刻领会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把握大局和发展方向,真正明白司法工作与党和国家大局的关系,搞清楚为什么服务、服务什么、怎么服务等基本问题;从微观上,都应从每一起案件做起,从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目标出发,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办好事。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改变过去被动地参与调节社会关系,转变为主动地发挥能动性,积极参与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中来。要积极地化解、消除发展中的矛盾,善于把硬性的法律条文适用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真正地理解法律的实质,找准法与理的一致点,法与情的结合点,法与现实的融合点,以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当前,改革开放和发展方式呈现多样化,社会生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这些都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只有把握这些新要求、新期待,审判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的拥护。人民法院要以此为切入点,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不断研究探索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的新举措,为全面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二、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三个至上”的核心内容。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忘记,人民性是我们法院的根本属性。每一名法官,都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根本上弄清楚“为谁掌权,为谁司法”的问题。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司法应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强化对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的司法保护,注重人权保障,体现人文关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坚决克服衙门作风,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绩效的最高标准,每办一起案件,都要想方设法做到案结事了。
三、畅通渠道,坚持透明司法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着力克服孤立办案,消除司法神秘主义的旧观念。要切实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公开审判、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要自觉地使司法工作更加接近人民群众,更加方便人民群众,更加易于人民群众接受,让司法成果普遍地惠及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支持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既可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疑虑,排除社会公众对司法人员的合理怀疑,又有利于从根本上限制、消除和防止司法腐败的滋生,提升司法公信力,确立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权威。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人民法院要不断地改进工作方式,通过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让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性质、工作任务、绩效和工作思路有一个全面、客观、真实的了解,争取得到理解和公正的评价,以利于司法工作的顺利发展。
四、统筹兼顾,坚持和谐司法
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务,从宏观上讲就是利益协调和价值衡量。计划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关系的冲突不十分明显,既使有时发生冲突,政府随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微观调整的手段,及时即可化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冲突,往往涉及生死存亡,由于政府职能的转换,弱化了政府的管理职权,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大量涌入法院。我国的政治体制、传统文化、思想观念决定了人民法院无法独立地、有效地、完全地解决这些矛盾。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要通过统筹兼顾和利益平衡,理顺各种关系、协调各种利益,在众多不平衡中寻求平衡,在繁杂的矛盾中抓住主要矛盾,在激烈的利益冲突中找准融合点,通过和谐司法追求社会和谐。
坚持和谐司法,离不开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支持。坚持和谐司法,要求处理好人民法院与社会、干警与群众、法官与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防止裁判与社会认知的抵触,保证裁判能够为社会公众认知和尊重。法官要尊重当事人,要真诚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停纷止争,尽力使当事人感知法官的良知,理解法官的善意,自觉地服判息诉。只有和谐司法,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五、维护权威,坚持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尊重司法规律和特点,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确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要坚决按照“三个至上”的要求,坚定不移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不曲解法律,不枉法裁判,不玩法律游戏。要注意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不可为消化眼前矛盾而损害法律权威,从而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长期的损害,产生长期的不良影响,动摇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总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对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人民法院来说,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司法体制,任重道远,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和指引下,认真探索,勇于实践,才会有光明的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