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从别人手中转购树木并砍伐,因无许可证被判刑。11月13日,固始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赵某,男,农民,住固始县陈淋子镇。
2011年7至8月,被告人赵某伙同梁某(另案处理)从朱某处转手购买了陈淋子镇联合村学校的142棵杨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赵某和梁某擅自将该杨树部分砍伐,折合立木蓄积17.9679立方米。
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赵某到固始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