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刑满释放,其不思悔过,刚出狱不足百天就又盗窃朋友财物,再次被法院判刑入狱。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韩某曾于2011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利用提前配制好的钥匙,将朋友家停放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楚王城一小区内停车棚里的电动车盗走。经信阳市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4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