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一时贪念,临时起意,将朋友的电脑窃取据为自由,一年后主动投案自首。浉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郝某和周某是好友关系,周某在信阳市浉河区谭家河经营一个饭店,郝某经常去该饭店吃饭。2011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郝某再次来到朋友周某所开的饭店就餐,就餐后结账时,郝某发现好友的黑色联想笔记本放在吧台上,便产生据为己有的犯罪念头,于是郝某趁周某及服务员不在的时候将吧台上的笔记本盗窃走,并迅速离开现场。周某事后发现笔记本丢失并报案,被告人郝某在案发后,于2012年4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赃物追回退被害人。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40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郝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主动退出赃物和愿意缴纳罚金,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