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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女子患病遭弃 好法官倾心协调

  发布时间:2012-11-01 16:14:01


    10月26日,潢川县法院以协调方式审结了周某诉潢川县民政局不服民政婚姻登记一案。原、被告双方对法院工作均表示满意。该案的妥善审结,既有效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进一步促进了该县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化。
    周某,女,现年34岁,与丈夫育有一子一女,生活原本还算幸福。但自从丈夫外出务工后,二人在感情问题上的矛盾日益增多,加之身边没有人及时疏导,她的心理开始出现问题。2009年底,她被确诊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虽经治疗但效果不明显,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其丈夫刘某见此情形,将多年的夫妻情分抛诸脑后,越来越觉得她是自己的一个累赘。2010年10月,他先采用欺骗手段与周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之后又将她带到潢川县民政局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时,刘某隐瞒了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事实。最终,民政局工作人员为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刘某在拿到离婚证后不久就携带子女离家外出,不知所踪,家中只留下周某一人。周某孤身一人,不但疾病得不到治疗,连最基本的生活都失去了保障。
    惊闻妹妹现状,周某的三个哥哥十分心痛。他们认为,妹妹现在的困境是潢川县民政局为她办理离婚导致的,就多次到该局要求处理。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2010年12月,周某的三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她到该院起诉潢川县民政局、刘某,要求撤销离婚证并赔偿损失。由于此次起诉存在程序瑕疵,被依法驳回起诉。在解决了程序问题并对周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周某的三哥再次起诉。此时周某已经停止治疗一年多,其病情更加严重。
    了解这些情况后,潢川县法院高度重视,迅速确定了“稳控优先、多管齐下、协调解决”这一审理思路。主审法官与周某的三个哥哥保持密切沟通,向他们解释有关法律问题,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消除他们的疑惑和不安。为保证周某及时得到治疗,主管副院长万延勇和行政庭庭长李刚一方面多次到周某所在村,与当地乡村领导协调,为她重新办理了新农合医疗保险并解决部分生活补助;另一方面,他们多次到潢川县民政局与该局主要领导进行座谈,向他们通报案件审理思路,统一思想认识并就进一步规范离婚登记审查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通过认真细致、富有成效的工作,该局主要领导对此案的态度由最初的不理解、不协调到后来转变为积极主动配合案件审理。该局通过集体研究,决定从周某的实际情况考虑,对她给予一次性救助。

    此后,又经过多次“背靠背”的调解工作,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的三个哥哥与被告达成了协调协议并当场履行,此案以协调撤诉的方式圆满结案。周某的三个哥哥从审判人员手中接过救助款时,对法院的处理十分满意,表示会尽快将周某送到医院接受规范治疗,使她早日回归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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