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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治安促和谐 息县人民法院首发“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2-11-01 15:35:36


    2012年10月18日息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个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祥某、辉某、武某、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011年9月8日0时许,被告人祥某、武某在息县城关镇某歌厅一楼消费时,与同来消费的被告人胡某因付服务小姐的“台费”问题发生争执,引起相互厮打。被告人胡某的同伴陈某等数人,在该店门口也参与厮打。被告人辉某闻讯后赶至现场,从该店一楼大厅拿出一把水果刀,参与打斗并将陈某的手臂划伤,致陈某左前臂尺动脉、尺静脉、尺神经断裂,创口长度达10.2CM。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祥某的头部也被胡某一方的人打伤(经鉴定构不成轻伤)。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依法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并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决定对四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同时禁止被告人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这也是息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禁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新规定,是对非监禁刑制度的一项创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自《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开始适用禁止令。
    息县人民法院这次向祥某等四名被告人发出禁止令,是在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及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出的,旨在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对他们的教育矫正,防止他们在类似的环境下,再次实施类似的行为,危害社会。这既是惩罚犯罪、稳定社会治安的需要,也是在实践中对新的法律制度的大胆探索,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然而禁止令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尚缺乏充分的实践经验,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是否用禁止令以及如何规定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还需要在严格依据法律的基础上,不断加以探索。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随着这项制度的日臻成熟以及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对禁止令的运用定会越来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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