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母女二人共同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7月8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胡某母女二人到息县关店乡街村某家电门市部内购买冰箱。胡某在选货时发现店内一台冰箱保鲜层里有用信封装的一沓现金,于是便向其母李某示意:“有钱”。李某接到讯号后便指使胡某实施了窃钱的行为,得手后二人迅速离开现场。当日上午,被害人杨某到二被告人家追要被盗钱款,二被告人见事发便将所盗钱款4200元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及时退出所盗现金4200元,且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又系初犯、偶犯,取保候审期间履行了法定义务,可从轻处罚;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看,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二人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