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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施工摔伤 承建公司应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01 15:01:57


    农民工方某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不幸摔伤,造成八级伤残,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10月29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建筑公司诉讼请求,依法保护了方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方某在某楼盘建筑工地19楼做墙外粉刷时,不慎从19楼掉到5楼时被钢架卡住,当即被送到光山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方某颅部受损,神志模糊,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方某出院后,光山县人社局认定方某为工伤,经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方某构成八级伤残。方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光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光劳仲裁字(2012)第6号仲裁裁决书,由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23245元。建筑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引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建筑公司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及所主张的事实没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光山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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