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之名办理别人房产手续,进行抵押骗贷。近日,河南省淮滨县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4年3月18日,李某私自将本村村民李某某房屋以其子为产权人办理房产证,然后利用另一人冒充李某某之子用该房产证作抵押,以李某某之子之名在淮滨县新里镇信用社骗出贷款45000元,致使该笔借贷到期无法归还。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未能退还赃款,依法酌定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