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虚假合同套取农机补贴 一男子因合同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6 16:57:31


    用他人身份证,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近日,河南省淮滨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9年至2010年,杨某在销售国家补贴的农业机械时,利用私人关系借来他人的身份证,指使他人与淮滨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签订虚假的购机合同,并安排相应农机进行拍照,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农机局错误履行协议责任条款“落实补贴资金”,造成国家农机补贴资金错误发放,随后被告人杨军在与厂家结算中获得实际利益,以骗取国家农业机械补贴,共套取国家补贴款168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补贴农机经销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弄虚作假,虚构购买国家补贴农机的事实,与淮滨县农机局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从而骗取国家补贴资金168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r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