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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动刀捅人重伤 刑释两月再入监牢

  发布时间:2012-10-26 16:53:07


    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与人发生矛盾时粗暴行凶,10月25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汪某2004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3月22日21时许,汪某在县城一娱乐会所大厅内与庄某发生矛盾,汪某欲殴打庄某,便打电话叫来谢某,二人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庄某及其朋友刘某捅伤。案发后仅一天,汪某便被公安局机关抓获,此时离汪某刑满释放只有两个月零四天。经法医鉴定,庄某、刘某所受的损伤程度分别属重伤、轻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汪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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