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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帮子藏匿赃款 触刑律同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2-10-26 16:51:40


    明知儿子交给自己的是赃款,还帮其藏匿,无知父子双双获刑。10月26日,光山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父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0元。听到判决后,父子俩均后悔不已。


    庭审查明:2012年1月15日11时34分,冯某在镇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后,未拔出银行卡便匆忙离开,其银行卡内存款余额为14579.77元。11时35分,刘某到该自动取款机办理业务,发现取款机内有未退出的银行卡,便点击取款程序,分六次取出现金14100元。刘某取款后将14100元钱拿回家后交给其父刘某某保管,并告诉刘某某钱的来源。刘某某知情后,帮儿子将钱藏于家中。1月17日,公安民警根据银行监控资料找到刘某某父子,二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将赃款如数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刘某冒用他人银行卡骗取现金1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某某明知刘某交来的大额现金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藏匿,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庭审时能如实认罪,及时退还被害人财物损失,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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