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6月9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与同学在息县城关镇商贸城某休闲会所唱歌,期间因同学间琐事与杨某言词失和,遂对杨某头部、身上殴打;女同学黄某上前劝阻时,被告人张某又用拳对黄某面部猛击一拳,致黄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并移位,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所受损伤程度系轻伤,杨某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6月15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6月28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积极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而且被告人张某是一名刚被大学录取的高中毕业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及“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原则,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