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甘岸办事处两农民系同胞亲兄弟,只因田埂界限发生互殴,结果一人受伤致残,另外一人受到刑事处罚。法庭上双方达成互谅互让,悔不该当初。2012年10月15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在其承包地里与其同胞亲兄弟宋某某因田埂界限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宋某用膝盖顶击宋某某裆部,致宋某某身体受轻伤。
宋某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到信阳市平桥区甘岸卫生所治疗,后转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9天,共花医疗费4745.36元。经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已构成八级伤残。经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整,已付;宋某将其耕种的宋某某的1.8分水田返还给宋某某,宋某某对宋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本案因亲兄弟、邻里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宋某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