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下午,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两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并对自己当初的行为追悔莫及。
2011年9月20日,河南省潢川县付店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女子死亡、一男子受重伤(两者系夫妻)。因事故赔偿问题没有解决,死者没有下葬,受害方亲属情绪激动。为迫使县领导到停尸现场处理此事,吴某(死者亲属)提出堵国道,吴某某(死者亲属)表示同意。2011年9月23日7时许,两人率死者亲属约二十人用白布等强行将312国道潢川县付店段拦断,阻止过往车辆通行。之后,在潢川县公安局组织民警赶赴现场疏导交通,劝解群众离开时,堵路群众对执勤民警进行围攻、殴打,造成该路段交通瘫痪6个小时左右。
经开庭审理,两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表示深刻悔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潢川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