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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不成激愤伤人 助人不当触犯刑罚

  发布时间:2012-10-08 10:17:45


    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被告人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1年10月24日22时许,顾某在息县城关镇北街展某的水果摊处购买水果,期间双方因言辞不和发生纠纷,顾某遂殴打展某及其子余某。被告人邢某系附近居民,听到争吵后,前去劝解,在劝解不成的情况下与顾某发生厮打,致顾某左耳鼓膜穿孔。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顾某所受损伤程度系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从被告人所居住社区出具的证明看,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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