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无业游民无志青年不务正业,不通过正当途径发家致富,而采取盗窃行骗招摇过市。结果双双进入法网。9月1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沈某力、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五个月不同的刑罚,均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沈某,男,1981年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沈某国,男,1979年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黄某,男,1977年出生,文盲,农民。无所事事的三被告人沈某、沈某力、黄某常因囊中羞涩长吁短叹,不发挥年轻力壮的优势通过正当途径去挣钱,而是埋下邪念想不劳而获,三人便纠集一起协商“生财之道”,经事先预谋后,开始实施行动,2012年3月25日上午9时许,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信阳市平桥区某办事处某村某庄组被告人余某家小卖部,以买东西为由,采取一人拿整钱换零钱、另一人转移余某注意力的方式,盗走余某卧室床头存放的人民币1500余元。案发后,三被告人的亲属已代其将所得赃款退还给余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沈某力、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