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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行抢劫 被判刑罚悔不已

  发布时间:2012-08-31 10:16:00



   正处于花样年华的王某系浙江某大学在校生,其本应和其他大学生一样在校挥洒青春,汲取知识,拥有美好的未来。却不曾想其鬼使神差和初中学生一起进学校抢劫。法律也给了他们一个严厉惩罚。8月27日,河南省商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8月生),浙江某大学本科在读生。被告人花某,(男,1997年10月生),商城某初中在校学生。


     2012年1月8日、9日夜,被告人王某、花某伙同王X(不满14周岁)等人,先后两次进入商城县冯店乡第二中学校园内,以殴打、威胁的方式强行向该校下夜自习的学生夏某、叶某、陈某等人索要钱财,共抢劫叶、陈现金人民币36元。赃款被王某等人花掉。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夏某的伤达不到轻伤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庭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花某系“留守”少年,父、母长年在外务工,6岁时就交由爷、奶抚养,由于老人的过份溺爱,加之缺乏父、母的管教,恃强凌弱、逞强好胜的心理膨胀,在一些不良朋友的影响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庭审中,法庭对被告人进行了耐心细致地思想教育,并剖析了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要求被告人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认罪、悔罪,重新做人,同时要求其父母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与沟通。被告人当庭反省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家庭、他人和自己带来的危害,表示要痛改前非,回到学校后好好学习,回报父母、报效社会,其法定代理人也当庭表示要把教育好子女放在家庭生活的首位,配合学校和社区组织加强对被告人的管教。并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表现积极、主动,均系主犯。被告人花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花某能主动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花某均系初犯,且抢劫数额不大,犯罪情节一般,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鉴于两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且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对两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故被告人花某的辩护人关于花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其是初犯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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