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士去超市购物休闲,没想到在超市乘电梯下楼时摔伤致残,其损失该由谁来承担?8月29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超市承担原告刘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50%,即44669.79元;刘女士自负50%的责任。
2010年11月8日下午,刘女士到罗山县新区某一大型超市负一楼购物,在乘坐电梯时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为此住院16天,花医疗费9765元。刘女士的伤情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刘女士在与该超市交涉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购物销售人与管理人,应充分保障购物消费者的安全。刘女士作为消费者乘坐该超市的电梯致伤,超市作为管理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且刘女士提供证人证实该超市的电梯处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故对于该起事故,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刘女士作为正常人,自己应当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于该起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