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交车司机被乘客及其喊来的数名帮手合伙打伤致肋骨骨折。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1年2月7日13时许,在信阳市浉河区飨堂八组18路公交站牌,被告人毛某某因为乘车付一元钱与18路公交司机郭某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期间,毛某某打电话叫来杨某某、杨某、张某、李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郭某的左侧第十肋骨打致骨折。经法医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