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名氏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乡街道,在行窃时,被主人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街道居民抓获。2012年8月28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无名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无名氏,男,20岁以上(通过公安局骨龄鉴定),姓名、住址不详。
2012年4月8日9时左右,被告人无名氏窜至固始县李店乡街道,进入居民黄某二楼实施盗窃。在实施的过程中被黄某发现,随后被告人逃离黄某。同日10时左右,被告人再次窜至该街道王某家中实施盗窃,被王某发现。被告人无名氏在逃跑的过程中,被该街道居民胡某等人抓获。
被告人无名氏被抓后至宣判前,一直拒绝交代身份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无名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