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法院大力倡导执行和解工作的环境下,光山县人民法院针对部分被执行人借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之名,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状况,经研究建立了执行和解反悔制约机制,具体内容是:
一是建立执行和解协议告知制度。通过书面或口头告知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程序和风险。
二是实施迟延履行金制裁制度。在执行和解过程中,尽量责令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或第三人作担保,对违反和解协议拒不履行的,除依法按原判决执行外,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迟延履行的责任,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是严格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执行人员在主持执行和解时,应严格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协议内容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是否存在债务人为拖延执行恶意逃避债务而假和解等情况。
通过此举行动,加大了执行威慑力度,促使案件的及时高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