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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法院以绩效考核为抓手完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体系

  发布时间:2012-08-27 09:16:10


    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商城县法院修订完善了法官绩效考核制度,重新确定案件质量问题的标准、等级,通过“四个转变”完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体系。


    一是“连带”责任向“按份”责任转变。突出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改变过去质量问题案件的最终责任由承办法官、书记员“连带”承担的模式,确定了法官、书记员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承办法官全部责任向合议庭成员同等责任的转变。改变过去由承办法官对质量问题案件自行承担责任的情况,确定合议庭的其他法官与承办法官承担同等责任,促进合议庭成员积极履行职责。


    三是院庭长的零责任向履职不当责任的转变。院庭长对案件质量有管理监督权,院庭长不当、不及时履行职责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四是审委会委员的零责任向差错责任的转变。审委会作出的结论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持差错意见的审委会委员应与合议庭成员承担同等责任;但若因合议庭漏报、瞒报、谎报案件事实,导致审委会做出错误结论的,由合议庭承担责任,避免审委会成为法官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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