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不少法院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偏低,主要存在以下现实的制约因素:1、担心被害人及其家属上访告状。长期以来,对刑事犯罪从严、从重打击的观念深入人心,当法官对部分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时,往往会被误认为判得过轻,甚至怀疑法官在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为了平衡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和情绪,规避舆论压力,不敢大胆适用非监禁刑;2、担心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在解除监禁后重新犯罪;3、适用非监禁刑的程序过于严格、烦琐,很多法院对合议庭拟决定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主审法官要报庭长、主管副院长等层层审批,还得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为切实贯彻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适用非监禁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建议: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法,细化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具体条件与操作尺度,为法官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非监禁刑提供更具操作性的依据,消除法官适用非监禁刑的后顾之忧。二、加大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使相当部分附带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使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受到精神抚慰,从而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使对立的社会矛盾得以化解。三、简化非监禁刑的适用程序。对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整体上从严把关的同时,也要考虑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对待,繁简分明,提高办案效率。四、成立专门的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执行监管机构,落实监护、帮教措施,指导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