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官判的很对,俺没登记的媳妇还没过一年就跑了,她家得把我办酒席时给的彩礼58000元,献的1000元,看家的2000元,上、下车钱2000元还给我。现在来这了,你们法官还得给我做主,我不能跑了媳妇还丢了钱啊。”一年轻小伙站在信阳中院法官的面前急切的说道。
原来,这位小伙钱某经媒人介绍相识杨某,两人于2010年2月19日(农历2010年正月初六)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没有到政府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2月11日(农历2011年正月初九),被告杨某因生气离家出走,一直没有回家。钱某遂将杨某及其父杨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为婚礼所花的费用。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被告杨某在与原告钱某举行婚礼后生气外出,不和家人联系,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索要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被告方返还原告彩礼款58000元,酌情考虑被告方应返还原告方彩礼以80%计算为宜,即款46400元,其他款物作为赠予不再返还。
杨某某接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述称,他不但未接受彩礼,而且彩礼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不应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况且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同时杨某离家出走是钱某施以家庭暴力造成,且杨某在与钱某生活期间也付出了一定的人力财力,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信阳中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过认真调查,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钱某与杨某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原审判决酌情考虑返还彩礼的80%并无不当。杨某某上诉的理由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信阳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