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深夜潜入他人家人窃得手机一部、窜至超市后院盗猪肉一百斤,共计价值2280元。数目虽小,但是经过庭审查明该男子在本地曾因犯盗窃罪先后入狱共6次之多,被法院判处刑罚合计7年零一个月。屡次处罚,死不悔改。2012年8月9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再次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丁某,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文盲,住固始县陈淋子镇街道。曾因犯盗窃罪,1999年12月18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0月23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4年6月23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0月23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2月26日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10日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2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丁某窜至固始县陈淋子镇史河路老税务局家属楼,采取溜门入室方式盗窃王某OPP0A209型手机一部,价值1080元。2011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窜至固始县陈淋子镇豫皖大道福万家超市后院,盗窃李某猪肉100斤,价值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