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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 女儿告父索抚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8-09 17:51:58


    因父母离婚时未约定抚养费,随母亲生活的女儿将未支付抚养费的父亲告上法庭,8月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父亲于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现年7岁的娇娇与张先生是父女关系,2岁时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娇娇由母亲抚养,父亲张先生不给付子女抚养费。娇娇一直由母亲一人抚养教育,张先生未尽抚养义务。因娇娇随着年龄的增长需要接受教育,母亲一人承担费用困难,遂来院起诉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每年50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


    张先生辩称,当初离婚时约定其不给付抚养费,自己尚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已经超出了经济承受能力,故不同意支付娇娇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娇娇父母离婚时虽商定由母亲抚养,但不妨碍娇娇在必要时向父亲提出合理的抚养费要求。因娇娇年龄渐大,在其成长过程中,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不断增加,其母亲一人抚养有一定经济困难,娇娇依法主张抚养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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