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可固始县这两位邻居却因琐事大打出手,结果一人被打骨折,另一人遭受牢狱之灾。8月7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常某,男,1972年出生,固始县石佛店乡松山村人,与被害人张某系邻居关系。
2012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常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右下肢被被告人常某打伤。经鉴定,张某伤情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骨折,系轻伤。2012年1月13日,常某被刑拘。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某的亲属与张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赔偿张某各项损失6.5万元。张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在案发的起因上亦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系初犯,且其亲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