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却采取躲避、不予理睬等手段拒不还款,结果触犯刑律受到了刑事处罚。8月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投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男,43岁,农民)以养殖为由,自2005年起,向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共计221000元后,逾期未偿还借款,被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起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2010年9月29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吴某偿还罗山农村商业银行借款221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15元。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吴某未能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罗山农村商业银行遂向罗山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1年2月26日,法院发出执行公告,责令被告人吴某自觉履行义务,并于当日向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吴某逾期未能履行。
2011年9月8日,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扣押吴某养殖场封闭养殖的生猪230头,期间,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多次到吴某家中执行,但吴某均采取避而不见、不理不睬的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并于2011年底,擅自将法院裁定扣押的生猪变卖,得款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诉讼中,被告人吴某主动与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全部偿还了罗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诉讼中,其履行了还款义务,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