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结婚后到女方家居住生活,也能够享有同女方一样的村民待遇吗?8月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罗山县青山镇某村委会给付原告刘某父子二人土地补偿款1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原籍湖北,2003年5月与罗山县青山镇某村姑娘马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05年7月生育一子。婚后刘某入赘到马某家生活,并将户口迁入了被告处,刘某的原籍村委会亦收回了刘某的承包地。妻子马某在被告处分配有承包土地,但刘某及其儿子至今在被告处未分配到承包地。
2010年10月,被告村委会与当地村镇建设中心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并约定给付土地补偿款等事宜。后被告村委会通过群众讨论确定了人均分配7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但刘某作为入赘人员,其父子二人不能同马某一样分配该村土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土地补偿款的,应予支持。原告刘某婚后即入赘到马某家中居住生活,并将户口从原籍迁入被告处,其原籍亦收回了原有的承包地,其已取得了在被告处分得承包地的条件,故刘某父子二人基于婚姻和出生的特殊情形均具备了被告处的成员资格,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