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半年内盗窃三十起 四男子领刑

  发布时间:2012-08-03 10:05:25


    固始县4名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撬锁入室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半年内共盗窃30起,案值共计85227.80元,闹得人心惶惶。2012年8月2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男,1972年2月出生,农民,住固始县城关镇武昌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6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2年9月10日减刑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7月出生,农民,住固始县陈淋子镇圣塔寺村。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9月出生,市民,住固始县城关镇七街。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8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牛某,男,1985年10月出生,农民,住固始县石佛店乡莲花村。


    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8月14日,上述四被告人采取两两组合的方式,窜至固始县城关镇、南大桥乡、沙河铺乡、柳树乡、城郊乡、汪棚乡、黎集镇的居民家中,盗窃物资总价值85227.80元及手提包、手机、电脑、玉镯等物品。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27起,案值71594.40元及手提包1个、手机3部、电脑1部等物品;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21起,案值66647.40元及手提包1个、手机2部、电脑1部、玉镯1个等物品;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9起,案值20664.80元及手机1部、玉镯1个等物品;被告人牛某参与作案1起,案值4549元。


    另查明,2011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举报他人盗窃的事实,并协助固始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牛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鉴于其身体有残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r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