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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四次贩毒1.8克 被判缓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2-07-30 18:03:59


    固始县一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武汉购买毒品,尔后在固始县境内销售,先后贩卖“冰毒”共1.8克。7月30日,固始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8月出生,住固始县蒋集镇新河村。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武汉购买毒品“冰毒”,尔后在固始县境内销售。200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固始县城关“国源”超市对面的“奥运”宾馆门口,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冰毒”两袋。每袋重约0.3克,共计0.6克。同年8月份的一天,陈某窜至固始县城关新“华联”超市门口,通过刘某介绍,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夏某“冰毒”一袋,重约0.3克。同年的12月份某天,被告人陈某在固始县城关“千禧”宾馆一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冰毒”一袋,重约0.3克。2009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固始县蒋集镇自己家中,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冰毒”两袋,共重0.6克。


    2011年10月7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交待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四次贩买毒品“冰毒”1.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所在基层组织愿意落实帮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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