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持刀抢劫案,案件的被告为一90后男青年刘某,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出生,河南新安县人。刘某本是在广州打工,因为想回家看望父母,就带着打工赚到的6000元工资坐火车回家。在信阳周转火车时,被告人刘某不慎被他人盗走6000元现金。失去钱财的刘某无钱生活,便想到了抢劫他人钱财的犯罪意图。2012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在信阳市大庆路的人行道上,持刀威胁路人女青年郭某,强行抢走郭某手包一个,内有现金700多元,手机一部等物品。被害人郭某眼看被告人要得手,便进行激烈反抗,在反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将郭某的右手、胸部划伤,最后在周边的群众协助下将刘某制服,送到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