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二十年前的盗窃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1972年出生,浉河区人,案件发生在20年的一个夜晚,当时的丁某还是个20出头的年青人,因为和村里的年青人在一起吃喝玩,手头拮据,便和同村人李某商量盗窃他人财物。1993年7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丁某伙同李某(已判刑)窜至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一村民住处盗走该村民家里的福日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盗窃彩电后丁某将其卖给他人。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2500元。案发后,追回该电视机。20年后,被告人丁某终于鼓起勇气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