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对李某某等用秘鲁币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赵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5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与赵某在安徽阜阳市打工期间认识,因嫌打工挣钱少,为了快速“致富”,三人便结伙预谋诈骗。经过一番精心策划,三人于2009年11月25日从安徽阜阳市窜至信阳市浉河区。2009年11月26日上午,三人来到信阳市环保局附近,由被告人赵某假冒银行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持秘鲁币假称为澳元,以能够兑换人民币并获取差价利润为诱饵,骗取出租车司机刘某的信任,使刘某将秘鲁币误认为澳元而购买,从而骗取刘某现金56000元,后三被告人乘坐出租车逃窜。在逃窜过程中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尚能认罪,系初犯,且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可以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