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歌吧女店主很是凶悍,因顾客不愿付费,其先后两次雇用打手殴打顾客,致两人轻伤。2012年7月27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其雇用的打手、被告人毛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穆某,女,1969年7月出生,住固始县城关镇人,在陈元光广场经营一歌吧。被告人毛某,男,1987年10月出生,住固始县汪棚镇侯岗村;曾因抢劫于2007年被信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
2010年11月23日晚22时许,顾客王某到被告人穆某的歌吧一包间内呆有3分钟左右。因其相约的朋友没来,王某要走。店主穆某要收100元的包间费。王某不给,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人毛某及穆某打电话叫来胡某(已判刑)等人对王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腰椎损伤属轻伤。2011年12月11日,穆某与王某达成赔偿后者56000元的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1年5月16日晚22时许,顾客张某在被告人歌吧因结账问题,与被告人穆某发生纠纷。后穆某指使被告人毛某用钢管将张某打伤。经鉴定,张某躯干部损伤属轻伤。
2012年2月6日,被告人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毛某、穆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毛某赔偿10000元,穆某赔偿50000元。被害人对两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毛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穆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