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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午夜惊魂 七少年蒙面持械抢劫

  发布时间:2012-07-27 15:26:31


    为获取不义之财,七名未成年人在公园蒙面持械抢劫他人。一时贪欲,走上了犯罪的歧途。7月26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孙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缓刑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孙某、张某,男,分别于1996年9月、2月、12月生,固始县人。


    2011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孙某、张某伙同张某某(1999年4月生,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忍忍”、老杨、乐乐、强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窜至固始县秀水公园内,面口罩,手持钢管、电棍等作案工具,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抢走被害人朱某、马某身上现金1200元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00元。


    2011年12月26日晚1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被固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抓获。办案人员随即在其身上搜出被害人被抢的手机一部。2012年2月9日,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人的带领下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2012年3月7日,被告人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孙某、张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张某作案后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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