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妇为贪图小便宜,将其责任田旁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砍伐变卖,却不曾想触犯刑律,险些身陷囹圄。7月25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桂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桂某,女,1963年1月生,固始县张广庙乡刘集村人。
2011年4月9日,被告人桂某擅自将栽在其责任田旁属于本村松山组集体所有的杨树14棵砍伐变卖,获款2000元。经固始县林业局鉴定,被砍14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6.458立方米。
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桂某将卖树款2000元退还给固始县张广庙乡刘集村村民委员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所有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