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年轻人原想偷点东西弄点钱花,却没想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了刑。2012年7月17日,商城法院以盗窃罪对四被告人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的处罚。
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李某、郑某、汪某均为商城县人,四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其中最小的刚满16周岁。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郭某、李某、汪某在被告人汪某家住宿玩耍时因没钱花,四被告人共同预谋盗窃电动车,晚22时许,四被告人窜至本县河凤桥乡街道“好莱坞网络家园”门口,将贺某停放的一辆大阳牌电动车盗走,次日以650元卖给本县上石桥镇街道居民杨某,赃款四人平分。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35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根据本案四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为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郭某、李某、郑某、汪某,法庭对四被告人的成长轨迹进行了法庭调查,并组织了法庭教育,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针对四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从法、理、情多个角度进行了教育。本院对四被告人的犯罪根源亦作了深刻的分析,并向四被告人指出了悔过自新的人生道路,四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决心重新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李某、郑某、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李某、郑某、汪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在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均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还赃物,主动缴纳罚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所在社区均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监管,故对四被告人均适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