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因患皮肤癌被监外执行。不料,其“偷瘾”难耐,再次出手。2012年7月23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撤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余刑一年零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柯某,男,1968年9月出生, 文盲,住固始县南大桥乡夏集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经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患右耳后皮肤鳞状细胞癌,被法院决定监外执行。
2011年4月25日5时许,被告人柯某窜至固始县蓼北路东方假日宾馆709房间,采取推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将顾客司某放于房间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600元人民币。2011年7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柯某再次窜至固始县红苏路红苏宾馆302房间,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将顾客卢某放在床头柜上的红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柯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应撤销暂予监外执行,余刑与本次盗窃罪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