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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龄童被高压电流击残 五年内三次起诉责任单位

  发布时间:2012-07-20 16:27:15


    固始县一10岁小女孩在高压线下与同伴玩耍不幸被电击伤,后经多家医院治疗性命得以保全,但头面部等部落下严重创伤。在第一期治疗得到赔偿后,其家人先后两次为其进行医疗整容。为了讨要第三期整容医疗费,其第三次将责任单位固始县电业局、固始县农行告上法庭。2012年7月17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比照前两次终审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法院判定原告丽丽(化名)第三期整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239611.40元,由丽丽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20%,被告固始县电业管理局承担60%即143766.84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固始县支行承担20%即47922.28元。

    法院查明,被告固始农行在固始县蓼北路中段南侧有两幢家属院,中间以院墙隔开。1995年至1996年期间,被告固始农行委托被告固始电业局在其东院楼前总体煤棚形成的顶部平台的西院墙约8米左右安装一台200KVA、10KV变压器。该变压器东侧悬挂有“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煤棚高2.85米。该煤棚西端与院墙连结成一体,西院墙高2.3米,墙顶平坦宽0.37米,以一段2.2米铁栅栏将院墙与西楼相连。被告固始农行在其间设置有石鹿、石狮雕塑。原告家住西楼。

    2007年5月12日下午五时许,原告丽丽和另一小朋友在石雕上玩耍时,原告顺着铁栅栏爬上墙顶,走至放置有变压器的平台上,被高压电击伤。后经固始县人民医院、解放军一五九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西安第四军区大学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面部及小口畸形,后期整形治疗,避免日光照射,建议一年整形治疗”。医嘱:头、面部、颈部整形治疗。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丽丽面部瘢痕五级伤残,颈部瘢痕属七级伤残,左颞顶部瘢痕属九级伤残,左臀部及右下肢瘢痕属十级伤残。

    2007年,信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固始电业局承担主要责任(60%)、被告固始农行承担20%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承担20%责任。被告均已执行完毕后,2009年信阳中院比照前次终审判决,对丽丽二期整容医疗费等赔偿作出判决,二被告均已执行完毕。

    现原告就其从2009年5月20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止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九院为治疗因高压电致伤的整容而产生的治疗费32919.30元;2009年8月19日至2009年8月31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医疗费43173.12元;2011年6月10日至同年6月13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九院住院医药费837元;2011年6月18日至同年9月2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九院医疗费37084.90元、24984.60元、39554.54元;住院期间在外购买为治疗药及医疗器械支付费用26322元等和相关其他费用,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96173.04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丽丽诉被告固始县电业局、被告固始农行损害赔偿案已进行两次诉讼,判决后均已执行完毕。原告对第三期后续整容治疗支付的费用等要求二被告仍按前二次判决的比例进行赔偿,应予支持。经核实,原告诉请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239611.40元,原告自行承担20%即47922.28元,由被告固始农行承担20%即47922.28元,被告固始县电业局承担60%即14376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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