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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入狱仍不悔改 被判重刑再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2-07-13 15:25:18


    商城县人罗本国因盗窃罪曾多次入狱,仍不思悔改再犯罪。近日,河南省商城法院依法以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罗本国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本国,男,1972年6月出生,文盲,农民,商城县长竹园乡人。曾因盗窃于1989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犯罪,于1992年被商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于2005年被商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盗窃犯罪,于2011年12月7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1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本国携带作案工具,到商城县城关镇长安市场同心小区96号胡某经营的“同心诊所”(系商住两用房),用板手下掉卫生间的防盗窗,进入诊所内,用老虎钳撬开诊所一楼的抽屉,将1790.5元现金拿出装在身上,欲逃离现场时,被在楼上睡觉的胡某发现,罗本国手持诊所内的木板凳与胡对峙,并将胡的右前臂打伤后逃离现场时,被胡某等人当场抓获。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胡某的伤属钝性伤,达不到轻伤标准。

    2011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罗本国来到商城县城关镇易小桥菜市场祝某经营的“汇通生鲜连锁店”,用塑料片捅开该店后门防盗锁进入店内,盗走现金约7000余元;同年1月29日、9月22日凌晨,被告人罗本国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分别盗走店内现金200余元、1300余元。所盗赃款被其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本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犯罪时,抗拒抓捕,并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本国犯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本国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本国对盗窃罪能主动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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