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姐夫利用自己担任单位负责人的便利,将单位50万元巨款借与妻弟开发房地产,不料妻弟在还款到期时人间“蒸发”。作为担保人的姐夫后悔莫及,只得乖乖替妻弟还钱。事后,姐夫向妻弟索要欠款,遭到拒绝。7月11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追偿权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高某偿还原告尹某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被告高某,男,1967年1月生,固始县城关镇人,系原告尹某妻弟。
原告尹某系固始县电影公司副经理。2008年12月26日,被告高某以搞建筑开发缺乏资金为由,向固始县电影公司借现金5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电影公司一次性借给高某现金5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月利率为2%。协议同时约定,原告尹某为被告高某的借款作担保,即被告如不按时偿还借款,由原告尹某负责偿还,并追加违约金30%。
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高某下落不明。原告无奈,分别于2009年8月13日至2010年11月23日,分五次偿还借款本息56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钱款50万元并按借款约定的2%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高某在借款后,为逃避债务下落不明,致使原告尹某替其还款并支付利息。现原告向被告追偿,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