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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释理 情系群众

  发布时间:2009-06-12 11:15:18


    2006年8月12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炎炎夏日的周未,是一个平凡而又普通的日子,然而,对于家住光山县孙铁铺镇的舒某、汪某夫妇来说,命运之神却将天大的灾难降临在他们身上。

    当天,舒某、汪某带着他们天真而可爱的儿子、女儿及侄子到亲戚徐某家探亲,午饭后,三个可爱的孩子与徐某的女儿及其邻居江某之女一起外出玩耍。因五个孩子外出时间较长未归,家长们便四处寻找,在竹竿河边,家长们发现了孩子们的衣服,但却未见到孩子们的欢声笑语。一丝不祥的预感涌上了家长们的心头,他们赶紧组织乡亲们在河中打捞,然而,孩子们找到了,却是他们冰冷的尸体。

    在承受着巨大悲痛的同时,他们想到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慰藉孩子们的在天之灵。他们认为,相关行政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职责,遂将光山县水利局、罗山县水利局等十一个行政机关推上了被告席,但是,法院经过一审审理之后,以被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正当他们万念俱灰的时候,他们抱着一线希望提起了上诉。

    此案上诉到中院后,院领导及承办法官非常重视,立即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通过详细阅卷,并与合议庭同志多次在一起探讨、研究本案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收集有关类似情况的案例,大家一致认为此案走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并无法律依据。如果提起民事诉讼,得到的民事救济范围可能要广的多。有了一致的认识后,庭长、主审法官多次与五上诉人进行座谈,向五上诉人释明本案的主要法律问题,从学理、法理、《今日说法》的案例,到有关类似案情的判例。告诉他们走行政诉讼,他们胜诉的机会很小,如果提起民事诉讼,以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和原审第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从过错责任、公平原则来考虑,他们得到的赔偿可能会更多。同时,多次到罗山县人民法院进行沟通,罗山县人民法院同意在此行政案件结案后,立即启动民事诉讼,让当事人的权益早日得到保护。

    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多次释法、析理,舒某、徐某等五人认识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是真心帮助他们,是设身处地为他们考虑,不是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正确引导诉讼,使他们少走弯路,早日获得救济。

    2009年5月21日,五上诉人自愿撤回了行政上诉。维权之路虽然还要继续走下去,但他们却在维权路上真切地感受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真情和温暖。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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