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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搬货被砸伤 法院维持劳动局工伤裁决

  发布时间:2012-07-10 17:39:12


    固始县一汽车运输公司,因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对其员工工伤的裁决,一纸诉状将其员工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对该裁决进行纠正,判令公司不承担赔偿和支付责任。2012年7月9日,固始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依法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裁决。
    法院查明,2009年9月6日,原告固始县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招聘被告吴某做业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止。原告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未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2011年4月29日上午10时多,被告吴某在为公司搬运货物时,被车上倒下来的钢圈砸伤。2011年6月14日,固始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员工吴某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的裁决。2011年8月18日,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公司对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要求重新鉴定。
    2011年9月6日,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原告给予其伤残的有关待遇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原告拒付,被告向固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给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70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50元。因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承担赔偿和支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系原告公司职工,因工伤致残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被告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作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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